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電子報 第五十六期
(MLMPF Newsletter No.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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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發行日期: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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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公告:109年傳銷商年費金額為新臺幣0元
一、主旨:公告109年度傳銷商繳納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年費金額為新臺幣0元。
二、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三、公告事項: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是以,傳銷商需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繳納保護基金(僅需於首次入會時繳納)及年費(需每年繳納),始得請求傳保會保護。有關傳銷商繳納前開費用金額,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款第1目規定,保護基金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年費金額則由本會於每年1月底前公告。
(二)109年度傳銷商繳納傳保會年費金額仍維持為0元,故於109年度新加入傳保會之傳銷商僅需繳納100元保護基金,無需再繳納年費,即可於繳費完成日後至109年底止,利用傳保會提供之服務(倘申請調處者,需調處案件發生之時點係在繳費入會後,始得請求)。
(三)105年(含)以前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及106年至108年已繳納保護基金之傳銷商,於109年度無需再繳納任何費用,即可續行利用傳保會提供之服務至109年底止。
以上公告取自公平交易委員會,全文請點此
衛生福利部-「照過來,元旦食品管理有新制!」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109年1月起,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推動5項新制上路,重點摘要如下:
一、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來源文件:為確實掌握產品供應商資訊,自109年1月1日起,食品業者應以書面或電子化方式,完整保存收貨之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之來源憑證或經供應者簽章紀錄等文件至少5年。
二、擴大實施境外系統性查核品項:出口國必須通過系統性查核,食藥署才會受理該國產品輸入查驗申請。目前實施系統性查核之產品範圍,包括肉品、乳品、水產品、蛋品及動物性油脂;自109年1月1日起,再納入其他來源產品。
三、明定液蛋衛生標準及產品標示規定:為確保液蛋製品衛生安全及品質,食藥署明定能使用作為液蛋之殼蛋型態、微生物限量標準及有效日期、保存條件標示規定等,其液蛋產品品名除了應加標示「殺菌」或「未殺菌」字樣外,倘屬未殺菌者,則應額外再標示「本產品須使用於生產經充分加熱或其他足以達到有效殺菌之食品」或等同意義之醒語標示,自109年1月1日起實施。
四、資本額3000萬-1億元之食品工廠,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與衛生管理人員:
(一)具工廠登記、食品從業人員20人以上且資本額新台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食用油脂」、「罐頭食品」、「蛋製品」、「麵條及粉條」、「醬油」、「食用醋」、「調味醬」及「非酒精飲料」等8個製造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設置專門職業人員。
(二)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未達1億元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109年1月1日起應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五、新增應訂定食品安全監測計畫、使用電子發票與食品追溯追蹤系統電子申報之業別:
(一)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巧克力及糖果」、「食用冰製品」、「膳食及菜餚」、「餐盒食品」及「其他食品」等5個製造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監測計畫。
(二)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達3000萬元以上之「蛋製品」、「食用醋」製造業別及具商業、公司或工廠登記之「嬰幼兒食品」輸入業別,自109年1月1日起應使用電子發票。另,具工廠登記且資本額3000萬元以上之「其他食品製造業」,自109年1月1日起應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之電子申報。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
問:
請問「傳銷事業紛爭處理制度查核項目自評表」怎麼填寫?因為自評表上面很多項目我們都有做,可是並沒有明文記載,所以我不知道要怎麼填「所在文件」處。
答:
如果公司實際上有這樣的做法但沒有明文,可以勾選「有」並於「其他說明」欄位說明公司現在的實際做法為何,並附上相關佐證的資料,例如:提供遮蔽傳銷商個人資料的處分通知書、事業內部紛爭處理流程等文件。
因公司在填寫自評表時,等於同時檢視一遍自身的紛爭處理制度建置情況,所以公司如果在填寫時即發現紛爭處理制度有不足之處,可以先參考傳保會在宣導會時所提供之範例建置相關規範或制度,再將其提供予傳保會輔導執行委員審閱,如此就能有效發揮本會的「輔導」機制。
提醒您,如公司調整或修改的內容涉及報備事項,則必須先向公平會完成變更報備後方可正式實施。此外,因每間事業的資料將由三位輔導執行委員進行審查及建議,所以全部的文件包含「輔導傳銷事業建立其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傳銷事業資料表」、「傳銷事業紛爭處理制度查核項目自評表」及相關佐證附件都必須提供一式三份,以利三位委員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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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五十六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56
發行日期:2020年1月22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