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四十四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44
2019年1 月15日
108年傳銷商繳納傳保會之年費金額為新臺幣0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告
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1目。
公告事項:
一、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4項規定:「依主管機關規定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始得請求保護機構保護。」是以,傳銷商需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下稱傳保會)繳納保護基金(僅需於首次入會時繳納)及年費(需每年繳納),始得請求傳保會保護。有關傳銷商繳納前開費用金額,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第1款第1目、第2款第1目規定,保護基金為新臺幣(下同)100元,年費金額則由本會於每年1月底前公告。
二、108年度傳銷商繳納傳保會年費金額仍維持為0元,故於108年度新加入傳保會之傳銷商僅需繳納100元保護基金,無需再繳納年費,即可於繳費完成日後至108年底止,利用傳保會提供之服務(倘申請調處者,需調處案件發生之時點係在繳費入會後,始得請求)。
三、105年(含)以前已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傳銷商,及106年、107年已繳納保護基金之傳銷商,於108年度無需再繳納任何費用,即可續行利用傳保會提供之服務至108年底止。
以上內容取自公平交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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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Ⅱ 課程資訊
傳保會與輔大合作開設的「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Ⅱ」課程將於2月22日開始授課,本課程介紹多層次傳銷之法律架構及事業經營管理技巧,希望能使修課學生對於傳銷產業制度、創業、事業經營管理有概括之認識。課程將由產、官、學界,以專題方式講解傳銷相關基本概念、法制、實務運作現況、事業經營管理及常見實務問題等,並配合校外參訪、課堂報告之方式,使學生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並能融會貫通、加以運用,本課程除輔大在校生外,亦開放校外人士報名,提供自我進修的好機會!
●主要課程內容:
1.多層次傳銷產業現況及發展趨勢。
2.多層次傳銷理論與實務問題。
3.多層次傳銷之實務與事業之經營管理。
4.新興科技對傳銷產業帶來之機會與威脅。
5.公平會及衛福部對傳銷事業的行政處分。
6.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之爭端解決機制。
7.企業參訪。
●學習目標:
1.瞭解多層次傳銷的背景、產業現況、發展趨勢,以及傳銷如何作為一種創業模式以及所面臨的實務問題;認識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懂得如何判別合法的多層次傳銷。
2.以傳銷業為例,學習事業之經營管理專業知識及技能,並透過企業參訪實地瞭解傳銷事業之運作。
3.認識公平會及衛福部對傳銷事業的行政處分態樣,以及傳銷的爭端解決機制。
●預期學習成果:
1.對於傳銷產業之制度及運作方式有真切的理解與掌握。
2.學習創業及事業經營管理的專業知識與技能。
3.在課堂報告中,展現對於傳銷制度、傳銷法制、事業經營管理之清楚及正確認識,並具備將上述知識與技能加以運用之能力。
課程大綱:請點此
報名資訊:請點此(課程報名資訊預計於1月底前公告,聯繫窗口:輔大推廣部 呂小姐02-2905-3731#106)
傳銷事業108年度的保護基金與年費,必須在108年3月底前向傳保會繳納完畢,為避免傳銷事業遲延繳納,傳保會將陸續於農曆新年前寄出108年度提醒繳費信件(紙本)給傳銷事業。同時再次提醒,繳費帳號皆採「線上申請」,無法受理來電申請,以下圖解步驟以「已向傳保會繳過費用之事業」為例:
STEP 1.進入傳保會官網https://www.mlmpf.org.tw,點選頁面左方「已繳費登入」
STEP 2.點選「傳銷事業繳費入口」
STEP 3.輸入事業登入資料
STEP 4. 於「繳費申請」欄中輸入上一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請勿輸入年度,例:107)
STEP 5.點選「確認並產生繳費虛擬帳號」後,即產生共14碼之繳費帳號。
※注意事項:
●每筆虛擬帳號的有效期限皆為7天(申請日當天起算),超過期限後該筆虛擬帳號將失效,此時請再按照上述流程重新申請,方可取得新的虛擬帳號進行繳費。
●繳費方式:各行庫臨櫃、ATM轉帳/繳款
●若遺失登入密碼,請點選「忘記密碼」,系統將寄送預設密碼至事業原設定之電子信箱。
●事業資料如有變更(如:負責人、聯絡人信箱、事業地址…等),請下載 事業聯絡資料更改申請表 ,詳填後回傳至本會申請資料變更。
預告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主旨:預告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三十一條
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8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信箱:elainefang@fda.gov.tw
五、期限:107/12/26~108/2/25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 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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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三項。
三、「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1
(四)電子郵件:protein06@fda.gov.tw
(五)傳真:(02)3322-9490
五、期限:107/12/26~108/2/25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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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與
「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與「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一項。
三、公告內容:
(一)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完成產品登錄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1、一般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二年後施行。
2、特定用途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施行。
(二)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建立產品資訊檔案之化粧品種類及施行日期:
1、特定用途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後施行。
2、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六年後施行。
3、一般化粧品(除特定用途化粧品、嬰兒用、口唇類、眼部用之一般化粧品外),自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之日起七年後施行。
四、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五、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六十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562
(四)傳真:02-3322-9490
(五)電子郵件:af9913@fda.gov.tw
以上內容取自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請點此
問:
請問外國人可以加入臺灣的傳銷事業成為傳銷商嗎?
答:
外國人想要成為我國傳銷事業的傳銷商,可區分為以下兩種狀況分別視之:
1.外國人加入我國傳銷事業,並在我國從事傳銷工作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對於外國人是否可以參加我國傳銷事業成為傳銷商,並沒有相關的禁止規定。雖有認為傳銷商是屬於獨立經濟體,與傳銷事業之間並不具有聘僱關係,因此並不適用就業服務法。然而目前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94年9月9日勞動外字第0940505247號函釋,勞動部認為外國人參加我國傳銷事業並在我國從事傳銷工作,屬於提供勞務或有工作事實,所以有就業服務法的適用,但是因為就業服務法第46條規範中,並沒有開放外國人從事傳銷商的工作類別,所以原則上只要外國人在我國參加傳銷事業,並在我國從事傳銷行為,就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疑慮。
除上述原則外,如果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48條第1項但書、50條、51條第1項的情況,就可以例外不受同法第46條工作類別的限制,可直接加入我國傳銷事業成為傳銷商並在我國從事傳銷行為。
就業服務法
第48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工作,應檢具有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須申請許可:
一、各級政府及其所屬學術研究機構聘請外國人擔任顧問或研究工作者。
二、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者。
三、受聘僱於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進行講座、學術研究經教育部認可者。…...」
第50條
「雇主聘僱下列學生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工作時間除寒暑假外,每星期最長為二十小時:
一、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專校院之外國留學生。
二、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僑生及其他華裔學生。」
第51條
「雇主聘僱下列外國人從事工作,得不受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七十二條第四款及第七十四條規定之限制,並免依第五十五條規定繳納就業安定費:
一、獲准居留之難民。
二、獲准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續受聘僱從事工作,連續居留滿五年,品行端正,且有住所者。
三、經獲准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
四、經取得永久居留者。……」
2.外國人加入我國傳銷事業,但在外國從事傳銷工作
除了上述提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並沒有對傳銷商的國籍有相關的限制規定外,如果外國人僅加入我國傳銷事業取得傳銷商身分,但並沒有在我國從事傳銷工作,那麼就不涉及我國就業服務法的適用。此時外國人是否可以加入我國傳銷事業成為傳銷商,必須視該傳銷事業本身是否允許外國傳銷商經營。此外,加入我國傳銷事業後,該外國傳銷商也必須留意其進行傳銷工作的國家,是否有其他相關法規限制,以避免觸法。
本文改寫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48至頁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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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四十四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44
發行日期:2019年1月15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