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四十一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41
2018年10 月11日
撰文者:林宜男
現職: 淡江大學國際企業學系教授兼人資長
學歷: 英國劍橋大學法學博士
經歷: 1.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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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取自淡江時報第1039期) |
變質多層次傳銷新舊條文解釋及適用之研析
【節錄】
本文(一)分別比較「傳管法」第18條與原「公平法」第23條、公研釋008號與「傳管法」施行細則第6條不同之處及(二)研析實務案例,藉以瞭解「主要」、「合理市價」兩要件之真意為何?現獲得之結論如下:
一、「傳管法」第18條以「收入來源」取代原「公平法」第23條「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因傳銷商有非屬經濟上之利益,可為間接之「收入來源」;故此僅差異僅係文字上之不同,抑或解釋上確實已有不同,須待實務案例方得瞭解之。
二、「傳管法」第18條施行細則刪除公研釋008號其他考慮因素尚包括「成本」,但公平會仍認為綜合判斷因素僅是例示,而非窮盡列舉。同時,「傳管法」第18條施行細則仍保留「獲利率」,且「獲利率」亦顯與商品之成本有關,故公平會似非故意刪除「成本」,作為「合理市價」判斷之綜合考量因素之一。
三、「傳管法」第18條施行細則將公研釋008號之「市場相同或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修正為「市場有同類競爭商品或服務」,刪除了「相同」文字;因「相同商品」最重要之認定標準乃商品之物理特徵而非其在用途上為可替代物,故「同類競爭商品」雖非等同於「相同」商品,但若在特徵上與系爭商品類似,亦可作為參考依據。因此,刪除了「相同」文字時,確實可以藉此擴大可資比較之範圍。
四、「傳管法」第18條文字為「應」、「不得」,但原「公平法」第23條文字僅「不得」,且「傳管法」第18條施行細則刪除了公研釋008號對「主要」第二點之規定。但從公平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一書說明,及傳銷事業所推廣、銷售之商品或服務,大都不在其他通路流通,甚難進行不同事業間價格之比較,故公平會仍可先以「主要」作為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判定標準,而無需一併考量「合理市價」之因素。
五、因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行為除有行政處分外,亦有刑事處罰之規定,此將有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之問題;故公平會對於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之行為,便不再逕以行政處罰為當,在初步研判確認有變質多層次傳銷之嫌時,即檢具相關事證及判定意見,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之。因此,日後攸關變質多層次傳銷認定及處罰,將全屬法院之權責,宜就刑事案件進一步研析之。
六、公平會在援引公研釋008號函釋外,另發展出解釋及適用上之次檢視原則,例如「排定序號」、「雙向多層次傳銷」、「商品虛化」等,現是否仍有適用餘地?「商品虛化」之意義在於「參加人購買系爭商品,並非基於該商品之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而係為了進組織領取獎金。」因此,「商品虛化」實際上不以有無商品之交付或商品是否毫無價值或無法使用為要件,需視傳銷商加入之目的是否在於使用傳銷商品、佣(獎)金制度是否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因此,不能單以「排定序號」、「雙向多層次傳銷」、「商品虛化」等,論定是否為變質多層次傳銷;需依個案檢視傳銷商「主要」收入來源是否基於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合理市價」,而非基於介紹他人之加入,方可認定是否有違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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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節錄自《台灣法學雜誌第344期》(p.157-p.165林宜男-變質多層次傳銷新舊條文解釋及適用之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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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一)由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陳榮隆董事長致詞開場。
(圖二)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林益裕董事,講授「傳銷產業的發展、規範與案例分析」。
(圖三)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陳其律師,講授「個資保護一把抓」。
問:
直銷商退出時,可以要求直銷公司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嗎?
答:
直銷公司因為招募直銷商、管理直銷組織、計算獎金及發放獎勵等因素,而有蒐集直銷商個人資料的必要,但是當直銷商退出直銷組織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直銷商可以主張直銷公司已經沒有蒐集個人資料的必要性,請求直銷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而同條文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該「不在此限」的理由,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1.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2.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3.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為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基於主管機關監督及管理上的考量,在第2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之資料,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並在同條第2項規定這些指定資料必須保存5年,即使直銷公司已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亦同。而這些查核資料的具體內容,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包含直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綜合以上說明,直銷公司對於直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等資料,依法至少要保存5年,即使直銷商在退出後要求直銷公司刪除,直銷公司也可以拒絕。但關於直銷商其他的個人資料(例如照片、訂貨紀錄等),如果在參加契約中沒有約定直銷公司可以保存、沒有理由足以認定直銷公司刪除該資料將侵害直銷商值得保護的利益、或直銷公司沒有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則直銷商可以請求直銷公司立即刪除這些個人資料。
本文節錄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10至頁112 )
問:
傳保會的法律諮詢有何特色?
答:
1.採預約制:
傳保會的法律諮詢,主要協助民眾解答關於多層次傳銷的民事爭議問題,例如:退出退貨、獎金發放、停權爭議等。但是由於目前律師並非常駐於傳保會,除了已經排定的諮詢日期外,尚未提供隨時隨地的諮詢服務,所以民眾如果想要諮詢多層次傳銷相關疑問,請來電預約,傳保會將視案件狀況預約適當時段,以現場或是電話的方式請律師提供諮詢服務與解答。
2.採律師教育訓練制:
不同於坊間的法律諮詢服務,在傳保會進行諮詢服務的律師均必須完成傳保會的教育訓練課程,所以對於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會具有較為深入的了解。但因法律諮詢只是提供一個較為粗略的解決方案,具體採何種策略須由自己斟酌,若內心已明確下一步方向,想要訴訟或者撰狀,可以參考傳保會的律師資料庫名單,本名單內的律師均已完成傳保會所開辦的教育訓練課程、且已在傳保會提供法律諮詢服務達一定次數以上,提供給需要委任具有傳銷法令知識律師的民眾參考,但委任律師及後續產生的費用,請逕向律師所屬律師事務所詢問收費方式。
3.採多點服務制:
為了體恤不便至臺北辦公處的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傳保會從2016年開始陸續與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台中、台南分會及高雄律師公會合作法律諮詢。讓中南部的傳銷事業及傳銷商也能透過傳保會的法律諮詢服務解答疑惑(2018傳保會法律諮詢時間),歡迎傳銷產業的夥伴及民眾多加利用。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及高雄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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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四十一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41
發行日期:2018年10月11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