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三十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35
2018年4 月10日
撰文者:郭大維
學 歷: 英國倫敦大學法學博士
現 職 1.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教授 2.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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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傳保會之期許:
多層次傳銷在我國雖然是合法的商業行為,但以往由於國人對其有所誤解,因而存有負面印象。近年來,在政府相關部門以及業者的共同努力下,逐漸從以往與老鼠會劃上等號的指責聲中,國人對多層次傳銷之看法趨於正面。據統計,目前國內從事多層次傳銷之人口約三百多萬人,顯見多層次傳銷的營運與國人的日常生活日益密切。而傳銷商與傳銷事業間不免會有所爭執,「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作為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之間的橋梁,期望能與傳銷商及傳銷事業一起努力,保障傳銷商以及傳銷事業之相關權益,並共創傳銷業之榮景。
選擇「健康食品」停、看、聽
現代人愈來愈重視健康,加上上班族外食情況普遍,吃的營養不均衡,透過保健食品補充一些缺乏的營養元素,以達到保健的目的,因此保健食品廣受消費者的喜愛。然而市面上保健食品琳瑯滿目,許多民眾誤以為健康食品「有病治病,無病強身」、「多吃多健康」,甚至因過度仰賴健康食品而延誤就醫。但其實健康食品只可「輔助保健」,不能「治療疾病」,生病仍應就醫治療。同時提醒民眾選購健康食品時應認清「小綠人標章」,仔細閱讀產品注意事項,確認其保健功效符合所需,並按照建議量食用,而非用來取代藥品。
「健康食品」為一法定專有名詞,必須經過衛生福利部的認證取得許可證,且須提出各種實驗及科學驗證,並經專家學者審查、評估其安全無虞以及以科學佐證之功效性,才能稱之為「健康食品」;健康食品具有保健功效,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但它並不具有治療及矯正人類疾病之醫療效能。另外坊間所說的「保健食品」,其實只能當做一般食品,僅能提供營養及熱量,不得宣稱保健功效,也無法預防疾病及治療疾病,更不應該期待有「神奇療效」。民眾消費前應看清楚標示,對於市面上之產品宣稱或廣告內容需多加注意,拒絕購買宣稱醫療效能、誇大不實之食品。此外,健康食品不代表就可以肆無忌憚的吃,應適量補充,以免健康的身體吃到超標、超量,反而會造成反效果。
衛生局也提醒食品販賣業者,今(107)年1月1日以後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的健康食品,應依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告的「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規定,針對與藥品或療效區隔之警語:
上述加註的事項應與底色加以區別,為避免健康食品增修標示規定造成業者措手不及,今年1月1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的產品,得緩衝至明(108)年6月30日,亦即明年7月1日後製造的健康食品,一律應依規定標示警語。屆時,健康食品若未依規定標示,將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依同法第23條規定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若再犯,最高可處罰90萬元。該產品的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依同法第18條規定通知下游業者,限期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依規定改正。此外,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有虛偽不實、誇張之內容,或涉及醫療效能,否則依法最高可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提醒食品販售業者留意相關法規,避免觸法。
上述內容節自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
請搜尋:
苗栗縣衛生局-「健康食品」與坊間「保健食品」是不相同的,您知多少!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健康食品」今年起需加註相關注意事項!
法規意見徵詢-歡迎傳銷先進提出對於傳銷法令的修改建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03年1月29日施行至今已屆滿四年。同時因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授權而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從施行至今也即將滿四年。
這四年來,傳銷產業遵循上述法令經營組織、銷售商品並從事行政管理,這些重要的經驗都是促使傳銷產業更進步的資源,因此傳保會希望能彙整傳銷先進對於傳銷法令的修法建議,並將各方建議整理後請傳保會「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研究小組」進行研究,預計於108年初經傳保會董事會通過後向主管機關提出修法建議,俾使主管機關與立法機構能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修訂得更為完備周延,以利多層次傳銷產業之營運及發展。
若各位傳銷先進對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與「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的規範內容有任何調整想法,歡迎惠賜您的建議給傳保會,並請您注意以下事項:
一、請將您的建議填寫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修改建議書」,如篇幅不足可以自行增加。
二、您提出的修法建議請務必具體明確,若能列出相關研究資料更佳。
三、請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修改建議書」之表格下方填寫您的全名(姓名、公司名稱或團體名稱),並且親自簽名或蓋章(如果您為個人請親自簽名,如果您為公司或團體請蓋上公司或團體之印章與代表人印章。
四、請您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修改建議書」填妥後連同相關研究資料,以掛號方式郵寄傳保會。(收件人: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收件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150號3樓之3。)
五、收件截止日為107年5月11日。
問:
傳銷商可以主張自己是消費者,而向傳銷事業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上的權利嗎?
答:
雖然傳銷商兼具經營者、管理者與消費者三種特性,但能否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上的權利,仍必須先檢視傳銷商是否符合消保法所定義的「消費者」。依據消保法第2條第1項第1款規範:「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參照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對於「消費」的解釋,該款「消費」是指商品不再用於生產或銷售的情形,當傳銷商是「最終消費」商品的人,而不再將商品用於生產或銷售時,傳銷商才符合消保法上所定義的消費者。
綜合以上說明,傳銷商是否可以主張自己是消保法上的消費者,而向傳銷事業主張相關的權利保護,應視個案具體狀況而定。實務上有許多傳銷商並不從事傳銷行為,或雖以傳銷商身分購買商品,但部分商品為自己使用,在此情況下,因為傳銷商並沒有再次進行生產或銷售,而是一位「最終消費」商品之人,此時傳銷商就屬於消保法上的「消費者」而可以向傳銷事業主張相關的權利保護;反之,如果傳銷商購買商品後,從事銷售推廣等行為,因其並非「最終消費」之人,不屬於消保法所稱之消費者,所以無法主張消保法上的權利。但假如傳銷商原本購買商品的目的是為了銷售,僅因銷售不佳只好自己使用,因為實務上並不完全以購買商品的主觀目的來做判斷,而是以傳銷商最終有沒有將商品再次銷售或生產做判斷,如果客觀上傳銷商確實將商品留下來自己使用,還是可以主張自己具有消費者身分而受消保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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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三十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35
發行日期:2018年4月10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