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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保會與輔仁大學合作開設「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課程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三十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32

 

2018年1月16日

 

 

 


 

 

 

 

 

 

 

 

撰文者:張佩玲

現 職:

1.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常務理事暨商德約法委員會召集人

2.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常務理事

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

4.社團法人中華直銷管理學會理事

5.NU SKIN 如新臺灣總裁暨大中華區域副總裁

 


【經驗分享】

  直銷產業深耕台灣,透過產官學的積極合作,迄今36年來已有非常成熟的產業環境及消費者意識。除了銷售優良的產品之外,直銷公司也積極發展屬於自己的企業文化,強調付予他人提高生活品質的能力、促進良善的人際互動,傳遞這些在現代社會中,顯得十分難能可貴的價值。近幾年在大環境不景氣下,直銷業總營業額依舊穩定成長,依據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歷年統計,台灣直銷的實質總參加人口已超過200萬以上,在在顯示直銷已經與民眾生活結合在一起,是極具有發展潛力的產業。而直銷產業也是一個可以實踐理想的創業平台,讓肯拚搏、有企圖心的創業家,不分年齡、無關尊卑,都能藉由直銷這個平台訓練自己人際溝通、管理組織、規劃執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進而走向世界展現競爭力。

 

  早從1992年政府立法管理直銷,迄今已二十餘年,在台灣直銷的發展,可以說是走在全世界的前端,透過主管機關針對各種案例的管理與研究,以及業界兢兢業業的實務經營與摸索,台灣針對整體直銷產業相關的管理規範與制度,是相當完善且有規模的。

 

  有關直銷商與業者的爭議,處理上如稍有不慎,極易擴大成對業者的不信任感,甚至衍生後續不良效應,不可不慎。因此,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簡稱傳保會)透過各種講座與法律諮詢,參照台灣直銷業現行法規,協助直銷公司建構和維持健全的糾紛處理機制,有效減少糾紛處理的困難,並幫助直銷商了解產業環境與法規,將有助於直銷商與業者間彼此的理解,建立良好的互信基礎。因此,雖然傳保會成立的主要目的在於調處已完成報備之直銷事業與直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同時也承載著從旁協助直銷產業健全發展的期許與目標,責任重大。若能透過現有機制完成上述工作,對於推動產業的永續發展,將有非常實質的幫助。

 

  隨著新興的社群平台銷售模式產生,網路市場的興起,不僅衝擊直銷產業以面對面銷售為特色的傳統產業本質,可以預見的,未來勢必將產生迥異的爭議型態,這是直銷業者刻不容緩、無法迴避的處境與課題,如何調處新興爭議,也是直銷業者與各相關單位必須正視的關鍵要素,因此,我們期許傳保會採取積極態度掌握相關法規及各國案例研析,研究此議題的發展並提出可能之因應對策,與政府、業者及直銷商共同研商制定相關糾紛的處理方向與準則,使新銷售模式下產生的糾紛能有基本的處理基準,讓業者與直銷商能有所遵循,一起為維護業者和消費者權益,提昇直銷產業社會形象而努力,以建構一個健全發展的環境。

 

 

 

 


 

                                   傳保會與直銷協會合辦「說道.做到」記者會 將努力推動商德約法

 

  中華民國直銷協會(以下簡稱直銷協會)自1996年導入的「商德約法」,是直銷協會會員自發性遵守的產業自律規範。「商德約法」簡單來說就是約束商人的道德規範,重視自律與親善,其中包括「保護消費者之行為守則」、「直銷公司與直銷人員間之行為守則」及「直銷公司彼此間之行為守則」三大部分;核心精神在於滿足消費者需求及保護消費者權益。

 

  直銷協會於106年首次進行《消費者商德約法信心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消費者認為「商德約法」中最能增加信賴感的規範前三名分別為:不得刊載誇大不實的商品介紹(76%)、禁止誤導、欺騙或不公平的銷售行為(75%)、不強迫推銷(75%);且聽過商德約法的民眾,對於傳銷產業的信任度較高、且認為商德約法可促進信任度,而沒聽過商德約法的民眾,在學習商德約法後也有過半數認為商德約法可促進信任度,因此直銷協會認為《商德約法》能提高大眾對於直銷業者與直銷商的信賴關係。

 

  傳保會的設立的目的係協助調處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傳銷民事爭議,並提供法令諮詢服務,亦是公平會、傳銷事業及傳銷商間重要的溝通橋樑。傳保會陳榮隆董事長於記者會致詞時表示,過去傳銷糾紛在第一時間若無法從內部得到妥善的解決,往往會走向法律訴訟,不僅耗時又傷財,因此完善健全的糾紛處理制度更顯重要,為使糾紛調處機制更趨成熟,傳保會將於未來推動糾紛處理制度評鑑,透過第三方力量,使傳銷產業調處機制更為落實,不僅能使傳銷產業間公平競爭,更能提升傳銷業整體的社會形象,使台灣傳銷業更加走向國際化與立足全世界。

 

(由左至右為:直銷協會公共事務委員會李偉行理事、林為洲立法委員、傳保會陳榮隆董事長、直銷協會陳惠雯理事長、公平會公平競爭處林慶堂副處長、直銷協會張佩玲常務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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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保會與輔仁大學合作開設「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課程

 

  傳保會與中華民國直銷協會及輔仁大學將於107年2月(106學年度第2學期)合開「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課程,只要是對傳銷法令、傳銷制度、創業、事業經營管理等有興趣的傳銷事業、傳銷商、在學學生與各界專業人士都可以修讀!

 

  將邀請產、官、學界以專題方式進行一系列之授課,並配合校外參訪等多元授課方式,使修課學生具備相關之專業知識,且能融會貫通、加以運用。

 

  歡迎傳銷夥伴與各界專業人士修課,課程相關資訊如下:

一、「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課程大綱

二、輔仁大學推廣部「多層次傳銷之理論與實務」課程資訊頁面

三、輔仁大學推廣部傳真報名流程

四、課程招生時間:2018/01/22~2018/01/31

五、相關問題可去電輔仁大學詢問:推廣部呂小姐(02)2905-3731*106 或 法律學院曾秘書(02)2905-2784。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及臺中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問:

  我想加入A傳銷事業,但A傳銷事業要求加入時必須簽署「不得同時經營其他傳銷事業」的同意書,請問A傳銷事業這樣的規範是合法的嗎?

 

答:

    關於此問題,在法律上稱為「競業禁止」,也就是俗稱的「旋轉門條款」。競業禁止的核心精神在於限制有「競爭關係」的兩者,避免因為競業而產生利益衝突的狀況。一般的競業禁止可以大致分為以下兩種:

 

  一、契約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要求:

 

  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88公參字第8801433-001號)曾表示,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傳銷事業和傳銷商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並不當然違法,但傳銷事業必須遵守下列要件:

 

   1. 傳銷事業應如實告知競業禁止規定,並需以書面和傳銷商約定。

   2. 傳銷事業必須在一開始明確規範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效果,不能要求傳銷商概括授權傳銷事業可以事後增

       訂。

   3. 競業禁止規定不能影響市場競爭,並且必須考量傳銷商的競業行為對於傳銷事業造成實質損害的條件。

 

  二、契約解除或終止後的競業禁止要求:

 

  例如傳銷事業要求傳銷商,在參加契約終止後的1年內都不得加入其他傳銷事業。對此,公平交易委員會在上述的函文中表示,因為傳銷商對於傳銷事業營業機密的了解及控管程度,並不如傳銷事業的內部職員,所以沒有禁止傳銷商在「終止參加契約」後競業的必要。

 

  根據上述說明,目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並沒有明文禁止傳銷事業不能將競業禁止的規範納入契約條款當中,因此依據契約自由原則,A傳銷事業原則上是可以要求您必須遵守競業禁止的規範。但須注意的是,A傳銷事業必須在您加入時就讓您簽署同意競業禁止規範的相關文件,而且A傳銷事業在您簽署前須明確告知您競業禁止的規範內容與違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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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三十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32
發行日期:2018年1月16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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