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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對外宣稱「報備即為合法」以避免觸法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二十八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8

2017年9月12日

 

 

 

 

 

 

 

 

 

 

 

 

 

 

 

 

 

 

 

 

 

 

 

 

 

 

 

 

 

撰文者:陳榮隆

現 職:

1. 輔仁大學行政副校長

2.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3. 空中大學商事法召集委員

4. 崇右技術學院教育董事

5. 高等教育評鑑中心申訴評議委員

6. 國家文官培訓所講座

7. 司法院法官學院講座

8.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講座

9.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人

10. 台灣財富管理交流協會理事長

11.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董事長

經 歷:

1. 輔仁大學法律學院院長

2.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主任、所長

3. 政治大學地政系、台北大學財經法律學系、東吳大學法律學院兼任教授

4.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兼發言人

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甄審委員、申訴審議委員

6. 國家安全局國家情報工作法研究諮詢委員會委員

7.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法規委員會委員、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

8. 考試院公務員退休撫卹基金會顧問

9. 考選部律師高考審議委員

10. 法務部民法物權編研究修正委員

11. 司法院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

12. 慈濟功德會榮譽董事

13. 台灣法學會常務理事、秘書長、民事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14. 台灣法史學會理事

15. 中華企業評價學會常務理事

16. 德國弗萊堡大學(Freiburg Uni.)訪問學者 ,海德堡大學(Heidelberg Uni.)研究

17. 日本京都產業大學交換學者,神戶大學、北海道大學訪問學者

 

  當代最受推崇的管理大師彼得杜拉克(Peter Druckor)曾說過「做對的事,比把事做對更重要」 (Doing the right thing is more important than doing things right!)也就是選擇對的事情去做,比努力把事情做對更重要,因此,也有人將之減化(轉化)成「選擇比努力重要」,但我個人覺得說成「先選擇好對的事情,然後努力去把對的事做對(做好)」(Doing right things and then doing things right!)可能更為到位。然而在此一講究創意、創新、創業及一切求新、求變的時代,如何在選擇對的事情後,把事情做對、最好?也許投資大師華倫‧愛德華‧巴菲特(Warren Edward Buffett)的一席話可供我們參考:「做你不曾做的事是成長,做你不願做的事是改變,做你不敢做的事是突破。」所言不假,其實創新很少是發明,反而絕大多數是發現,所以如何在我們正在或正要做的事情上,發現我們不曾、不願、不敢做的部分,然後去把他做好、做對,就是一種改變、成長與突破。

 

  15年前我從輔仁大學借調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擔任委員,當時我國的公平交易法非常具有特色,不但包括外國的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兩部法律外,尚包括多層次傳銷的規定,因而公平會制頒了《多層次保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傳銷辦法);3年前立法院更提高其法律位階,將傳銷辦法提升為《多層次保銷管理法》(以下簡稱傳銷法),並為保障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的權益及調處其民事爭議,特依法設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稱本會),本人忝為本會第二屆董事長,希冀在第一屆董事會的基礎上及各方的指導、協力下,秉持創新、成長、突破的理念使本會的業績更上一層樓,俾保護傳銷產業、傳銷商及傳銷事業的共存、共利、共榮,爰有以下的期許。

  為提升社會對傳銷產業的觀感與尊崇,個人認為可從下列六事做起:

 一、提升整體傳銷業的尊崇

1. 提高傳銷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能

本會將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各種專班、研討會、座談會及電子報,俾提升傳銷專業及傳銷商的專業知能,以提整體展業的服務品質。

2. 協助商德等專業倫理教育

傳銷係一非常需要自律的產業,任一害群之馬均足以影響整體產業的形象與發展,是以本會將盡力協助各傳銷事業完成完善的商德等倫理教育。

3. 鼓勵參與公益活動

公益活動是幫助別人、成長自己的互利行為,也是提升社會觀感的利器,更是產業善盡社會責任的表現。

 二、提高傳銷產業的學理基礎

理論是行動的動能與指針,傳銷業未來要有正確、長程、強力的發展,需有高深的學理做基礎,所以如何引述學者、業者、研究機構、研究人員長期投入傳銷業之研究,是將來不可缺的要務。

 三、深化傳銷產業的根基

青年是產業的活水源頭,失去了青年就失去了未來,如何打進年輕人社群、學群的生活與學習,是深化傳銷產業基礎的命脈。本會將搭起一產、官、學的平台,使年輕人正確熱忱了解傳銷產業對個人及社會的貢獻。

四、與國際及科技接軌

O2O、Fintech、工業4.0、 AI人工智慧、Big Data、互聯網、物聯網等國際科技發展趨勢,對各行各業而言,既是機會也是威脅,本會將協助本會會員做好因應與準備。

五、相關法令制度的修正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韓非子.心度)傳銷法令、制度,在台已施行多年,其有不周延、不完善、不合時宜的部分,理應檢討、修正,本會在蒐集、整理各方意見後,將向有關單位提出修正的建議。

六、和諧、妥適調處爭議

傳銷事業與傳銷商對傳銷產業而言,如車的兩轅、鳥的兩翼,相輔相成,不可偏廢。在其權益有疑義時,本會可提供妥善的諮詢服務;在其權益有爭議時,本會可提供和諧妥適的調處。

 

    2014年有部電影—扭轉命運的樂章(The Good Lie),影片結尾引用了一句諺語:「假如要走的快,就一個人走;假如要走的好,就一群人走。」(If you want to go fast, go alone. If you want to go far, go together.)榮隆很高興有機會能與傳銷事業的同道、同好一起走,相信台灣的傳銷產業未來一定能走得更好、更久、更遠。

 

 

 

 

 

                                                               公平交易委員會再次呼籲多層次傳銷事業
                                                      切勿對外宣稱「報備即為合法」以避免觸法

 

  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近期接獲民眾反映,有多層次傳銷事業透過說明會或是網路等方式,宣稱「公平會核准」或是「已向公平會報備,政府掛保證」等字句,宣稱向公平會完成報備即為合法的類似字句,使民眾誤以為多層次傳銷事業向公平會報備後之一切行為皆為合法,然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規定,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公平會完成「報備」,而報備僅是從事傳銷活動前須履行的法定義務,並不等同於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均屬合法,或違反法律規定可因報備予以免責,因此傳銷事業倘招募傳銷商有類似「報備即為合法」的宣稱,即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有關不實廣告之規定。

 

  同時公平會請傳銷事業轉知所屬傳銷商,縱使以個人名義對外宣稱多層次傳銷事業「報備即為合法」,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之虞,故提醒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切勿宣稱「向公平會報備即為合法」等用語,以避免觸法。

 

 

 

 

 

 

問:傳銷商退出傳銷組織時,可以要求傳銷事業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嗎?

 

答:

  傳銷公司因為招募傳銷商、管理傳銷組織、計算獎金及發放獎勵等因素,而有蒐集傳銷商個人資料的必要。但是當傳銷商退出傳銷組織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傳銷商可以主張傳銷公司已經沒有蒐集個人資料的必要性,請求傳銷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而同條文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為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另外從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基於主管機關監督及管理上的考量,在第2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之資料,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並在同條第2項規定這些指定資料必須保存五年,即使傳銷公司已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亦同。而這些查核資料的具體內容,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包含傳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綜合以上說明,傳銷公司對於傳銷商上述的資料,依法至少要保存五年;即使傳銷商在退出後要求傳銷公司刪除,傳銷公司也可以拒絕。但關於傳銷商其他的個人資料,如果在參加契約中沒有約定傳銷公司可以保存、沒有理由足以認定傳銷公司刪除該資料將侵害傳銷商值得保護的利益、或傳銷公司沒有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則傳銷商可以請求傳銷公司立即刪除這些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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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一週前加入A傳銷事業,同時花了4萬元買產品,但現在想退出,請問去辦理退出時要注意甚麼事情呢?

答: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規定:

       Ⅰ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 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Ⅲ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Ⅳ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依照上開條文的規定,傳銷商有退出傳銷組織的權力,但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向「傳銷事業」表示要退出,這個「書面」可以是傳銷事業的退出申請書、傳銷商自備的退出聲明或存證信函,同時表示要退出的對象必須是「傳銷事業」而不是「上線」。

 

  如果傳銷商曾經購買傳銷事業的商品或給付入會費等類似款項,在退出時也可以請求傳銷事業全額退還,但如果商品有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導致的毀損滅失,如商品已使用、受損、遺失等,則傳銷事業可以扣除商品毀損滅失的價值,及傳銷商因為購買該商品而領取的獎金或報酬。

 

  特別提醒,傳銷商必須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向傳銷事業辦理退出,才有以上情形即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的適用。如果傳銷商辦理退出的時間自訂約日起算已超過三十日,則適用之條文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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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二十八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8
發行日期:2017年9月12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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