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報

多層次傳銷警訊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MLMPF 第二十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0


2017年1月10日

 

 

 

 

 

 

 

 

撰文者:許博森

 

經歷:

常和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

 

 

     大概在民國九十年初執律師業務,開始有機會擔任傳銷事業的法律顧問,並對公平交易法、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後改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有初步的研究與涉獵;後因緣際會擔任國內某本土傳銷業者法律顧問後,從法律與制度面深入的協助傳銷事業體建立健全的機制。

       「傳銷」這個名詞,在台灣評價兩極,許多人對於傳銷的第一印象就是「煩」、「老鼠會」,甚至年輕人間還會以「先別說這個了,你聽過XX嗎?」來嘲諷傳直銷。相對的,認同傳銷模式及產品的消費者亦大有人在,許多消費者認同直銷公司產品,除了消費行為外,更進一步成為傳銷商,推廣販售商品。然而,過去許多老鼠會(變質多層次傳銷)假傳銷之名行詐騙、斂財之實,影響大眾對於傳銷的觀感,使合法的傳銷公司常被汙名為「老鼠會」。所幸在這幾年,除了傳銷業者的自律、商德約法的推廣之外,「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專法的制定、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的成立,對於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權利義務的保障也就更為周全。

       以往,傳銷商與傳銷事業若遇有民事爭議,均賴傳銷商內部自行處理,此時對於傳銷商的保障是否周延,就有疑問。我們肯定多數傳銷事業為了保障傳銷商權益,塑造優良的競爭環境,也紛紛修改營業守則,朝向健全內部爭議處理機制、給予傳銷商再申訴、救濟管道等方式處理。但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調處委員會的設置,則是提供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爭議調處的平台。在公正、專業、客觀、超然的立場下,透過專業人士的協助,雙方可就藉由調處機制,就彼此的歧見取得再次溝通的管道,對於匯集共識,消弭紛爭等,均可提供實質有效的幫助。

 

 

多層次傳銷警訊 
呼籲民眾勿貿然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投入資金,加入會員以賺取所謂消費返利及高額團隊報酬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鄭重呼籲民眾,勿貿然透過網路或其他管道投入資金、加入會員以賺取所謂消費返利20%及高額團隊報酬,以免觸法及造成經濟上損失。公平會近來陸續接獲民眾詢問或反映,有網站聲稱只要按月付錢加入會員,即可享有以刷卡購物20%之現金返利,並可因介紹他人加入抵扣月費以及賺取高額團隊獎金。經查所謂購物可享消費返利,介紹一定人數加入可完全抵扣月費,且介紹越多人加入可再享有高額團隊獎金等,即參加者每月須繳交一定金額之月費,取得會員資格,若再介紹他人加入,始能免繳月費及獲得高額團隊報酬,至於多層級之組織回饋獎勵,例如推薦獎金、團隊獎金等係為以高報酬誘使民眾投入資金進而推薦更多的人參加。

 

       由於前揭類型打著消費可享現金回饋,只要拉人繳交月費,自己可免繳月費並輕鬆獲取高收益之口號,藉以吸引民眾投資及推薦他人加入,其領取獎金之前提須先按月繳交月費成為會員,實際上並無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且其獎金主要來源係來自會員所繳之「月費」,極易淪為金錢遊戲,甚至本質上即為一種違法之吸金行為。再加上公司可能設立於國外,且透過網路進行交易,不易查證其虛實,倘貿然加入,輕者恐血本無歸,遭受財務損失而求償無門;重者甚有受刑事制裁之風險。為此,公平會已將所掌握之資料移請法務部調查局查處。

 

       公平會提醒民眾,網路世界詐騙手法日新月異,面對此種按月繳交會費且拉人加入即可獲得高額獎金之賺錢方式,民眾應避免貿然加入,以免財務損失或觸法。倘民眾因此受有損害或獲悉相關違法情形,建議可檢具相關具體事證資料向檢調機關舉發。

 

全文請見公平會-最新消息

公競字第1051461518號公文-為維護我國民眾權益,請傳保會協助宣導

 

 

 

問: 
引進外國傳銷公司為何會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適用問題?

 

答: 
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四條第二項(以下簡稱同條)規定,若傳銷商有引進或實施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會被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

這是因為外國的多層次傳銷事業,實務上常有透過傳銷商或第三人先到我國發展,待組織已經運作一段時間且確定有發展前景,母公司再向我國主管機關報備後再籌組分公司。

為避免有心人規避法令,且對於不知情者恐受有損害而無從求助之情況發生,立法者乃將引進該組織之傳銷商或第三人,一併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管理對象。

因此,依據同條規定,上述情形會被視為多層次傳銷事業,所以須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六條辦理之,即應於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向主管機關報備。若未報備者,主管機關可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處分之。

 

相關連結:

公平交易委員會首頁-業務規則-本會行政決定-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 105122 號 
公平交易委員會首頁-新聞稿 
公平交易委員會首頁-最新消息

 

 

 

問: 

某傳銷公司向傳銷商宣稱,傳銷商向該公司繳納的金額,部分金額是給保護基金會作為保護傳銷商用途,想請問此說法是否正確? 

答: 

傳銷事業每年向本會所繳納之費用,皆依照「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辦理,傳銷事業需於成立當季向保護機構(即本會)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本會收到之費用依法運用在協助多層次傳銷產業之推廣、代償及協助訴訟與本會營運上。換言之,傳銷事業是依法「必須」繳納,金額則依該傳銷事業上一年度傳銷營業額的多寡,分為不同級距金額需繳納( 級距參考請點此),但傳銷事業所繳納之金額並不等同於旗下傳銷商也連同加入保障;傳銷商如欲得取保障與服務,則需以該傳銷商名義加入本會,繳納金額亦有所不同(例:105年度新加入之傳銷商保護基金100元、年費200元,共計300元)。

 

簡單來說,目前台灣傳銷法令是要求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需依法繳納,但針對傳銷商部分,目前並無強制規定,而是鼓勵加入;所以事業向傳銷商說明「繳交金額的流向有部分是作為保障傳銷商之用」是錯誤的說法。倘若傳銷事業依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代收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時,須先與保護基金會協商代收方式,代收之後再由該傳銷事業向保護基金會繳納,保護基金會則會開立收據,請該傳銷事業轉交給傳銷商。 

如傳銷商想了解本會服務內容,可來電至本會詢問,詢問電話:02-2546-1636。 

參考: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基金會內部規章

 


 

您對傳銷有不安與疑問嗎? 
立即EMAIL本會信箱: foundation@mlmpf.org.tw

 

本會將代您匿名投稿於交流園地,完整回答您的疑問,也提供廣大傳銷從業人員一同參考!

 

MLMPF 第二十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20
發行日期:2017年1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樂可筠 
編 輯:周於蓁 
校 正:劉宣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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