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第三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03
2015年 8月 10日
人物介紹
傳保會第一屆董事 李禮仲
李禮仲董事學術涵養與實務經驗頗豐。李董事擁有美國威斯康辛州立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S.J.D.),波士頓大學法學院與美利堅大學法學院法律碩士學位,並曾於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法學人員專題研究班修習。
於1998年9月,李董事應聘為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Research Fellow) 及經濟與法律中心(Center of Economics and Law)訪問學者(Visiting Scholar)自2001年1月起也接受紐約大學法學院(New York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邀約擔任其訪問學者。2003年1月起並被紐約大學法學院全球法律中心(Global Law School) 邀請擔任WTO TRIPs Task Force (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理事會相關法律工作小組) 研究員(Research fellow)。
李董事曾任第七屆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2011-2013),同時任教於世新大學法學院,國立宜蘭大學和國立台北商業大學。並曾擔任亞洲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專任副教授兼系主任。
李董事主要研究領域在金融和銀行監理、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智慧財產權與競爭法制之關係,並以英文和中文在中國大陸、香港、美國、英國與臺灣發表著作。此外,亦擔任由英國出版之國際性金融犯罪期刊(journal of financial crime)的國際編輯委員。
李董事一直勤於創作及參與國際學術活動。出版學術專書(或參加編著)著作17本,並於法學期刊共有中文53篇與英文26篇,先後陸續出版於美國、英國、中國大陸、及台灣的法學或專門性雜誌發表。課餘之暇,並受邀參與國際法學研討會發表學術論著,在其中除分享研究所得、並藉以吸取更進一步的法學專業知識。在參與國際學術活動及發表學術論著中不僅豐碩了其所學領域的專業知識及經驗,並且對其未來在學術領域之發展奠立了紮實基礎。
因有公司治理方面的經驗,曾被政府委任擔任兆豐金融控股公司與兆豐保險公司之公股董事,以及上市公司萬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對本基金會之期許~
李董事對於在2014年12月29正式掛牌的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以下簡稱傳保會) 有很多的期許。這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依總統公佈的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特別規定所設立,是全球第一個以保護傳銷事業之機構,其對未來我國傳銷業之正常發展重要性不言而喻。
鑑於過去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若因傳銷行為發生民事糾紛 (2013年有51件處分案),採訴訟方式解決,一旦官司拖延過久,恐影響傳銷商生計;同時,耗費傳銷事業之行政時間與費用,不利傳銷業整個產業之形象。 因此透過成立傳保會擔任獨立第三者之調處角色的方式,調解雙方糾紛,且即使雙方最終走上訴訟,傳保會依法也可提供傳銷商部分訴訟費用之司法協助。甚至於有利傳銷商之有利調處後,以代償方式提供傳銷商所遭受之損害金額,並取得對傳銷事業之訴訟權利,進而代理傳銷商對傳銷事業之訴訟行為。
傳保會為有效調處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糾紛,須建立一個受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信賴之調處機制,因此宜遴選第三方公正專業人士擔任調處委員,爰明訂傳保會應設置由11至21人組成之調處委員會,及調處委員之資格條件及人數,並責成董事會遴選人員,由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傳保會予以聘任。
傳保會保護對象為經報備且已繳納基金及年費之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全體傳銷事業均強制須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未依規定據實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之傳銷事業,除不得請求傳保會予以保護外,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尚可能被公平會予以處分(近期已有五家傳銷事業因未繳交保護基金及年費被處罰)。傳銷商得自由選擇是否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但未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者,則不得請求傳保會予以保護。
傳保會為一公益性質之財團法人,且為全球創舉,傳銷業者與傳銷商對傳保會應多加以瞭解,並運用為處理糾紛之重要平台。
傳保會主要辦理完成報備且繳納保護基金與年費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處理爭議處理業務。傳保會提供傳銷業者與傳銷商民事爭議解決之平台,將有助提升制約傳銷業者遵法之實踐,健全傳銷業之發展,而傳保會代償、追償與代付之機制,將獲得更多人認同進而加入傳銷業,李董事認為此乃傳保會成立最大的目的,也是身為傳保會董事努力之目標。
產業快訊
販售清潔用品的傳銷產業請注意囉:怎樣的宣傳方式,才能最符合事實,不被列為誇大不實的廣告呢?
多詳讀相關法規資訊,才能更保障自身權益喔!
一、清潔用品業之定義為何?
根據行政院主計處所編訂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區分,本行業屬製造業大類中的化學製品製造業。其定義為凡從事清潔洗濯用肥皂、洗髮劑、牙膏、牙粉、洗衣粉、去污粉等清潔用品製造之行業均屬之。
二、清潔用品應區分為幾種?
(一)洗碗家用清潔劑。
(二)洗衣家用清潔用品。
(三)其他家用清潔用品。
三、清潔用品相關法規適用?
(一) 洗碗:食品衛生管理法。
(二) 洗衣:消費者保護法。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說明業者必須主動舉證,且要充分標示,揭露資訊。
(三) 其他:未有規範之法規。
四、清潔用品標示
標示查核:中文標示則依據「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進行檢查。標準檢驗局呼籲廠商應遵守相關法規及正確標示,確保商品安全性,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選購前應看清楚是否有以中文標示「商品名稱」、「製造商或進口商名稱、地址、電話」、「商品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規格,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製造日期」,清潔劑等涉及衛生安全或危險性商品,還應加標「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
資料來源:
1.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文章來源網址: http://www.bsmi.gov.tw/wSite/ct?xItem=51203&ctNode=1510)
2.台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文章來源網址: http://www.epb.taichung.gov.tw/Business/business_detail.asp?cate_id=261&id=4045)
法令宣導
Q: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其義務須揭露至何種程度?
A: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模愈大,對傳銷商及社會經濟之影響層面愈大,就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與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範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利其財務狀況之健全與透明,俾保障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參照)。
資料來源: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5-16。
Q:變質多層次傳銷及不當傳銷行為之禁止,原因為何?
A:多層次傳銷事業如其傳銷商之主要收入來源,係來自於介紹他人參加,則其後參加之傳銷商必因無法覓得足夠之人頭而遭經濟上損失,將造成嚴重之社會問題,爰明文加以禁止;並就實務上常見多層次傳銷事業利用收取費用、要求囤貨等手段,以從事變質多層次傳銷或進行詐欺斂財等不當傳銷行為類型,明文禁止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及第19條參照)。
資料來源: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6。
Q:傳銷商解除契約與終止契約之法定條件,及因此而生之權利義務,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有哪些?
A: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判斷參加與否之機會,賦予其於一定「猶豫期間」內有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將原公平法第23條之1所定14日猶豫期間延長為30日,縱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可就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之持有商品,要求退貨,並明定因退貨所生之權利義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參照)。
資料來源: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6。
交流園地
投稿者B來信詢問:我是一位傳銷商,加入的公司是外商,所以沒有向公平會作報備,也不需要販賣傳銷的商品,公司對我說明只要有找人加入公司,我就可以因此有一筆介紹費進帳,請問公司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或有哪些地方須要注意?
基金會回答:
如果傳銷商想要引進該外國事業,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將被認為是多層次傳銷事業。因傳銷商必須履行傳銷事業的報備義務、受理其他傳銷商的退出退貨義務等等。
對於有想要引進外國傳銷公司,但該公司尚未在台報備者,還需注意。
至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加入為主要收入來源。」也就是俗稱的「老鼠會」條款。
公平會自2002年處理中華防火安全協會及林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等案中,便開始將傳銷商納入處罰的範圍。因此,傳銷商與傳銷公司倘有共謀合議、積極參與傳銷組織擴散、大量招募他人加入等積極從事老鼠會行為的話,即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8條規定的適用。故依照第29條第2項規定,傳銷商將因此負有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我們不該再誤認只有傳銷公司才是傳銷法令的規範對象,即便是傳銷商也須注意相關法規以免觸法。
資料來源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文章來源網址: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61&docid=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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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三期電子報
MLMPF Newletter No.003
發行日期:2015年8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編:周於蓁
編輯:喬郁珊
校正:劉宣妏、蔡妙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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