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
第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002
2015年 7月 10日
人物專訪
一代直銷先驅 周由賢
曾任中華直銷協會理事長、美商如新公司台灣分公司總裁、美商如新大中華區總監、世界直銷聯盟亞太區總監、美商多特瑞公司國際市場總裁的周由賢,擁有豐富的職場與傳銷經驗,現任中華直銷管理學會副理事長、世界直銷研究中心專家委員、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之教育訓練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
深度參與台灣直銷超過三十年,周由賢在不同階段,對不同傳銷事業、以及傳銷整體產業均貢獻良多。擔任直銷協會理事長期間,更為台灣傳銷產業爭取更多合法空間。不僅促進台灣傳銷產業的發展,更深深影響了東南亞及中國大陸等許多重要的華人傳銷市場。
著書《超越非凡人生》、《直銷小百科》、《直銷小百科實戰策略》、《直銷小百科成功小故事》、《行銷奇才策劃》、《如心雞湯》、《把困難當挑戰》等。熱愛直銷的周由賢,無私分享他數十年的經驗,致力於讓人們對直銷業發展歷程有完整的認識,並以客觀角度看待傳銷產業。
~人物專訪~
Q:傳銷在台灣邁入成熟階段,但仍時常耳聞傳銷相關民事爭議。您有甚麼建議,可以贈送給新加入傳銷產業的傳銷商呢?
在傳銷產業發展成熟的台灣,幾乎每五人就有一人參加過傳銷,但很多人在傳銷領域進進出出、跌跌撞撞。首先,辨別良質與劣質的傳銷產業,至關重要。另外,即便是進入了優良的傳銷事業,如果卻因為不夠瞭解傳銷的特性,找不到切入的方法,沒有做好心理建設,未能達到預期目標,而由愛生怨、生恨。這時候,如果有人可以給予正確的教導指引、適當的扶持激勵,我相信,結果一定不一樣。
Q: 您在台灣傳銷業界深耕三十餘年,是甚麼使您決定離開這個產業呢?而身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的教育訓練諮詢委員會主任委員,您又是如何期許、規劃本基金會未來對於傳銷產業的貢獻呢?
我至今深深愛著傳銷,但自2007年退休之後,沒有想過要再踏上任何一個傳銷事業的舞台。因為,我期許自己能以一個超然的身分,進一步為傳銷產業整體貢獻我的力量。成為保護基金會的教育訓練諮詢委員會主委的原因也在此:我期盼藉由這個公正的平台,讓企業,讓民眾,都更加了解傳銷的本質,也助於解決彼此之間的紛爭。
產業快訊
販售化粧品的傳銷產業請注意囉:怎樣的宣傳方式,才能最符合事實,不被列為誇大不實的廣告呢?
多詳讀「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才能更保障自身權益喔!
一、化粧品之定義為何?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所定義之化粧品,係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其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
二、一般化粧品與含藥化粧品該如何認定?
(一)查化粧品倘含本署公告之含藥化粧品基準之成分者(如染髮劑、燙髮劑、防曬劑等,通稱含藥化粧品),應向本署辦理查驗登記,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二)未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通稱一般化粧品),則無需申請備查,惟其標示仍應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6 條規定,標示「廠名、地址、品名、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批號或出廠日期,輸入者,並應載明輸入廠商之名稱、地址」等事項,且不得宣稱療效,然一般化粧品與含藥化粧品之廣告仍應向直轄市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刊登。
三、化粧品廣告申請資格有無規定?
(一)含藥化粧品:廣告之申請應由許可證持有者為之。
(二) 一般化粧品:除輸入商、製造商外,代理商及經銷商亦可申請,惟申請者應自負登載、宣播廣告之責。代理商及經銷商申請廣告時應附上契約影本,以茲証明。
四、化粧品廣告申請需附上所有化粧品嗎?
(一)化粧品廣告係針對廣告文字、圖畫及言詞等整體表現是否有誤導消費者,予以審查,故廠商申請化粧品廣告時,需提供化粧品之外盒、說明書、標籤影本等資料,以做為廣告審查之參考,但並非為產品之審查。
(二)化粧品廣告申請不需附上化粧品實物,只需備齊市售品外盒、說明書、標籤影本,其中仿單係指產品使用說明書,如中文標示之說明文字直接印在外盒時,則附上外盒影本即可,惟應注意其文字需清晰可供閱讀。
資料來源:化粧品廣告法令及審查手冊(文章來源網址: http://www.fda.gov.tw/upload/133/2015010813532088261.pdf)
法令宣導
Q: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之報備及停止實施之公告,該準備事項有哪些?
A: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實施後如有變動,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實施前變更報備。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之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至第9條參照)。
資料來源: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4。
Q: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此部分是規定在哪個法條?
A: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行使解除或終止契約權時,明文禁止其利用各種不合理條件予以實質限制,或以其他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或不當扣除傳銷商應得之利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2條及第23條參照)。
資料來源: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6-17。
Q: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A:參酌實務運作情形,列舉傳銷商常見之不當傳銷行為,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針對該等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參照)。
資料來源: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4。
交流園地
投稿者A來信詢問:我是一位傳銷商,我發現我的上線用他自己的公司名義經營傳銷,請問,他的公司是否就是傳銷公司呢?另外請問,是不是我的「加入」或「退出退貨」都必須向該公司提出呢?
基金會回答:
一般提及「多層次傳銷」,往往指的是透過傳銷商去介紹他人成為下線、加入傳銷組織,進而販售商品、領取獎金等等。政府對於多層次傳銷之管理,主要就是以設計整個傳銷計畫或規章的傳銷公司為對象。但並不是所有採行公司型態經營傳銷業務,就屬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傳銷公司,而是應依照法條所規定的,實際就多層次傳銷訂定營運計畫或組織,統籌規劃傳銷行為的事業,才是受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多層次傳銷事業」。
實務上常看到,有些高階傳銷商因為稅務的考量,會以籌組公司方式對外經營業務,而該等傳銷商成立的法人組織,對外亦可從事招攬傳銷商、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形式上似乎也像是「傳銷公司」。
若需區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要規範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設立之公司可依以下幾點作為判斷:
依照前面的說明,傳銷公司與傳銷商設立的公司組織間便有了明顯的區隔,亦呈現出傳銷商因為稅務考量所成立的公司組織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規範的傳銷公司並不等同。
資料來源參考:公平交易委員會(文章來源網址:
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doc/docDetail.aspx?uid=61&docid=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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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letter No.002
發行日期:2015年7月10日
發行人:林宜男
總顧問:周由賢
總編輯:簡春敏
主編:喬郁珊
編輯:周於蓁
校正:劉宣妏、蔡妙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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