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第一O三期電子報(MLMPF Newsletter NO.103)
發行日期:2023年12月15日
「2023直銷法律國際研討會」尚有名額,手刀報名喔!
傳保會與中華直銷法律學會將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週五)下午1時至5時,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位於臺大校區辛亥門左側)共同舉辦「2023直銷法律國際研討會」。
今年度適逢公平交易委員會管理傳銷產業30週年,本研討會除了很榮幸邀請公平交易委員會參與,就多層次傳銷產業概況及管制進行分享;另由傳保會委託之研究案進行研究成果發表,研究主題分別為「多層次傳銷產業與其他銷售模式在現代社會商業競爭力之比較、分析、評述與建議」、「傳銷權繼承制度之法律挑戰與對策-以臺灣傳銷產業慣見規範為探討中心」;接續由法務部調查局及專業律師分別以變質多層次傳銷為主題探討相關法律議題,以及邀請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科技法律研究所之專家以人工智慧與多層次傳銷產業之可能互動為主題,進行探討與交流。
誠摯邀請傳銷產業諸位先進蒞臨指導,您的參與將使本研討會蓬蓽生輝、增益碩果!
● 時間:民國112年1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時至5時
●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霖澤館國際會議廳
(臺北市辛亥路、復興南路交叉口,位於臺大校區辛亥門左側)
● 主辦單位: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中華直銷法律學會
● 活動公告:請點此
● 報名網址:請點此
● 流程表: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告傳銷事業得停止繳納年費之條件
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第2項規定:「保護機構為辦理前項業務,得向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其收取方式及金額由主管機關定之。」次按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第2款第3目規定:「傳銷事業繳納年費達一定年限及金額者,得由本會視基金規模公告停止繳納。」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12年11月22日公告,自傳保會成立以後的已報備傳銷事業,若連續向傳保會繳納法定年費滿9年,自次年起停止繳納年費。因此假設A傳銷事業於103年向公平會完成報備,並自104年起至112年連續9年按照年費的繳費級距向傳保會繳納年費,則A傳銷事業自113年開始可停止向傳保會繳納年費。
但公平會於公告中也提醒,嗣後因應基金規模,有關傳銷事業年費收取方式及金額倘有變更或恢復,由公平會另行公告。因此傳銷事業仍需每年留意公平會相關公告。
傳保會已於日前以雙掛號的方式寄出正式函文,通知符合公平會停止繳納年費條件的傳銷事業。傳銷事業若還沒收到函文,也可以前往傳保會網站進入「已繳費者登入」頁面,查詢歷年向傳保會的繳費紀錄。
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整公告:請點此
傳銷權可以繼承或轉讓嗎?請聽林天財大律師怎麼說
傳保會專班課程 傳銷爭議案例解說
11月28日傳保會邀請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林天財律師講授「多層次傳銷爭議案例」,以實際案例進行剖析及提點,包含傳銷權繼承問題、傳銷權轉讓問題、傳銷公司如何對網路販售商品之傳銷商求償、傳銷公司限制高聘傳銷商不得經營其他傳銷事業之規定、輸入醫療器材爭議、禁止排線問題、個資外洩責任及通報義務、直銷商獎金強制執行問題等案例。
傳保會謝龍發董事長致詞
大成台灣律師事務所林天財律師授課
一、傳銷權繼承
關於傳銷權的繼承問題涉及諸多面向,例如:傳銷權的繼承需不需要被繼承人預立遺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可以繼承傳銷權嗎?傳銷公司可以限制繼承人只能繼承獎金不能繼承聘階嗎?傳銷公司可以限制繼承人的條件嗎?
諸多問題不易從我國民法中找到明確的答案,因此林律師十多年來提出「傳銷權光譜理論」嘗試解決相關問題,並在今年承接傳保會研究案「傳銷權繼承制度之法律挑戰與對策-以臺灣傳銷產業慣見規範為探討中心」。歡迎想再複習課程內容或深入瞭解此議題的夥伴報名參加12月22日舉辦的「2023直銷法律國際研討會」,林律師將針對研究內容進行報告。
二、傳銷權轉讓
傳銷權可以轉讓嗎?傳銷權的轉讓是否須要傳銷公司的同意?由於傳銷權的轉讓性質上屬於「契約承擔」,因此需要經過傳銷公司同意,才會發生轉讓的效力。
三、傳銷公司如何對網路販售商品的傳銷商求償
許多傳銷公司規定傳銷商不得以網路方式銷售商品,但實際上可如何防堵或求償,困擾著許多傳銷公司。林律師建議傳銷公司可向網路販賣者主張侵犯商標權,但能否勝訴還得考量個案狀況,例如傳銷公司有沒有為商標申請商標權、販售者的銷售方式會不會讓人誤以為販售者與商品廠商之間存在授權、加盟或其他類似關係等。
傳保會希望藉由本次課程,協助夥伴們增進對相關法令的認識與瞭解可能發生的爭議類型,除了降低爭議發生外,也希望協助夥伴思考如何完善內部制度,共同維護傳銷產業整體的社會形象。也提醒傳銷事業應將法令規定與公司制度載明於事業手冊中,保障雙方權益,建立共好的組織文化。
問1:
社會大眾的性別意識不斷提高,公司也希望能打造性別友善職場,希望能吸引優秀人才、提高競爭力並提升企業形象,那麼公司可以做甚麼呢?
答1:
可以參考行政院性別平等處委託財團法人婦女權益促進發展基金會製作的「性別友善職場圖文懶人包」,協助企業瞭解營造性別友善職場能帶來的好處,並提出「工作生活平衡」、「人才招募與支持」、「具包容性的職場文化」、「組織結構與制度」與「社會影響力」等五大面向的實際做法,搭配企業範例,希望增進企業對性別友善職場的瞭解和具體行動,歡迎傳銷事業下載運用。
性別友善職場圖文懶人包:前往行政院性別平等處網頁下載
問2:
傳銷商退出後,若是擔心個人資料被濫用,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刪除自己的個人資料?
答2:
傳銷事業因為招募傳銷商、管理傳銷組織、計算獎金及發放獎勵等因素,而有蒐集傳銷商個人資料的必要,但是當傳銷商退出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傳銷商可以主張傳銷事業已經沒有蒐集個人資料的必要性,請求傳銷事業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而同條文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該「不在此限」的理由,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1.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2.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3.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為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基於主管機關監督及管理上的考量,在第2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之資料,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並在同條第2項規定這些指定資料必須保存5年,即使傳銷事業已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亦同。而這些查核資料的具體內容,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包含傳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綜合以上說明,傳銷事業對於傳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等資料,依法至少要保存5年,即使傳銷商在退出後要求傳銷事業刪除,傳銷事業也可以依此拒絕。但關於傳銷商其他的個人資料(例如照片、訂貨紀錄等),如果在參加契約中沒有約定傳銷事業可以保存、沒有理由足以認定傳銷事業刪除該資料將侵害傳銷商值得保護的利益、或傳銷事業沒有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則傳銷商可以請求傳銷事業立即刪除這些個人資料。
本文改寫自:《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10至頁112)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及台南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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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一O三期電子報
發行日期:2023年12月15日
發行人:謝龍發
總編輯:劉宣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張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