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第八十五期電子報(MLMPF Newsletter NO.85)
發行日期:2022年6月15日
《當代法律》第五期快訊-多層次傳銷專欄
《當代法律》雜誌的多層次傳銷專欄又來和大家見面了!本次討論的內容是多層次傳銷參加契約書要式性規定,這也是近年受到多方關注熱烈討論的議題,想知道此項規定的立法沿革,還有關於未來實務的討論,歡迎傳銷夥伴點選(連結)下載多層次傳銷專欄閱覽,或可至當代法律臉書粉絲專頁獲取更多《當代法律》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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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未報備就引進境外之多層次傳銷組織,遭罰!!
公平會於111年6月1日第1601次委員會議通過,「愛健康 iHealth NMN共贏天下」(下稱愛健康共贏天下)領導人楊君在臺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未於開始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楊君於109年10月起將設立於美國之愛健康公司多層次傳銷組織引進臺灣,對外宣稱該傳銷組織為愛健康共贏天下團隊,楊君領導該團隊並以舉辦說明會方式,招攬500餘位民眾加入該團隊成為美國愛健康公司會員。由於楊君在臺灣推廣美國愛健康公司之獎金制度,具有多層次傳銷團隊計酬特徵及多層級獎金抽佣特性,符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條規定之多層次傳銷,故楊君引進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組織並為該事業招攬傳銷商,屬引進並實施境外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之行為,但未於開始實施前向主管機關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前述法令規定。
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規定:「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前項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又多層次傳銷事業實施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行為須先向公平會完成報備,提醒民眾若打算引進境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組織或計畫至我國實施,應事先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檢具載明法定事項的文件和資料向公平會報備,請民眾多留意避免觸法!
預告修正「食品中殘留農藥檢驗方法-多重殘留分析方法(五)」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衛授食字第1111900960號
主 旨: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 據: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公告事項:
修正「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鈉」
食品添加物規格檢驗方法-磷酸鈉(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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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八十五期電子報
發行日期:2022年6月15日
發行人:邱永和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簡禎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