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電子報 第七十二期
(MLMPF Newsletter No.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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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發行日期:2021年5月19日
國內疫情嚴峻,正視防疫措施!
疫情瞬息萬變,各個行政機關步步為營研擬防疫策略,針對傳銷產業,公平交易委員會已向各家傳銷事業發出電子公文,因應防範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請傳銷事業及所屬傳銷商遵守防疫措施,暫停辦理大型聚會活動,以避免群聚感染。
另外,為了能夠提前掌握潛在個案,也讓民眾能在第一時間察覺可能風險,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與行政院資安處、台灣人工智慧實驗室(Taiwan AI Labs)合作開發「臺灣社交距離App」,利用手持裝置的藍牙訊號強度,偵測使用者間接觸的距離與時間,以科技輔助記錄其過去14天內的接觸史。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鼓勵全民下載使用「臺灣社交距離App」,確保社區民眾安全。(詳情請點此)
此外,落實個人衛生習慣及養成防疫期間的生活模式,可有效減少暴露感染的風險,指揮中心持續籲請民眾落實手部衛生、咳嗽禮節及佩戴口罩等個人防護措施,減少不必要移動、活動或集會,避免出入人多擁擠的場所,或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並主動積極配合各項防疫措施,共同嚴守社區防線。
關心疫情消息,請追蹤《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防疫專區網站查看最新資訊,網路訊息流通快速,仔細求證避免過度恐慌,消息來源應依照政府機關公布資訊為準,政府緊鑼密鼓加強各項防疫措施,但防疫仍需全體國民共同配合,從小地方做起自律防疫,減少群聚接觸不僅能降低自身感染風險,更是為趨緩疫情做出實體貢獻,平息疫情尚須保持耐心長期抗戰,傳保會關心您。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委親臨傳保會指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鎂於4月22日帶領公平會長官,親臨傳保會給予指導。
上任以來,公平會李鎂主委對於傳銷產業持續投入高度關注,本次藉由參訪進行綜合座談,坐下來傾聽傳保會董監事傳遞自產業界帶來的聲音,交流意見同時雙向溝通,力求改善並發展多層次傳銷產業。
(圖一)李鎂主任委員、公平會長官、傳保會邱永和董事長與傳保會董監事進行綜合座談。
(圖二)李鎂主任委員、公平會長官、傳保會邱永和董事長與傳保會董監事合影。
維護市場正義!公平會在做什麼?
傳銷產業的夥伴們應該都知道多層次傳銷的主管機關是公平交易委員會(簡稱公平會),不僅如此,公平會也是公平交易法的主管機關。
公平會的業務包含研擬多層次傳銷政策、完備相關法規並辦理有關違法案件之查處、擬訂公平交易政策及法規,以及調查處理事業各種妨礙競爭的行為,包括獨占、結合及聯合等限制競爭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行為。
還是不太明白嗎?沒關係!公平會為了貼近民眾,特地和知識型Youtuber「志祺七七」還有知名插畫家「綜合口味」推出親民介紹影片,點擊下方圖片觀賞影片的解說,我們可以更加輕鬆地認識公平會的各項業務,趕緊來看看並且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吧!
問:
我的朋友在我的推薦之下加入並且購買產品成為我的下線,現在朋友想辦理退出退貨,傳銷事業要對我追回獎金是合理的嗎?
答:
當傳銷商因為辦理退出退貨而可能會被公司「追回獎金」時,被追回獎金的對象可能不只限於退貨人,也就是說除了下線本人辦理退貨公司會扣回發放的獎金,還有其他因為公司賣出這批貨所曾領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的相關上線傳銷商,也可能因為這批貨的交易被取消而被扣回。但傳銷公司是不能在辦理退貨的下線退款中直接扣除上線曾取得的利益,而是要自行一一對相關上線去要求返還,詳情請參照下方條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3項。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I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II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III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IV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I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II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III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IV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因此我們知道傳銷事業有可能因為下線傳銷商的退出退貨,針對該次退貨的範圍內所曾發放的獎金,對所有因此領取獎金的相關上線傳銷商扣回獎金。
另外,在獎金追回的範圍,部分傳銷公司會主張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後,便應該將以前曾領過的佣金、獎金全部予以返還,實際上這樣的看法是錯誤的,就從法條的規範來說,傳銷公司得扣除已領取獎金或報酬的範圍是「因該項交易」而對傳銷商所給付者。也就是說,如果下線傳銷商沒有退貨或傳銷商以前的進貨不在這次退貨範圍之內,那傳銷公司就只能單純扣除因該筆退貨所衍生的獎金。
以上內容節錄自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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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日期:2021年5月19日
發行人:邱永和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簡禎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