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電子報 第七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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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發行日期: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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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台中教育中心)
聯絡電話:(02)2546-1636 #20簡先生
人 數:60人(額滿為止)
活動流程:
報名方式:網路報名(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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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傳銷事業應注意傳銷商退出退貨辦理期限,以免受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Ⅰ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Ⅲ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Ⅳ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Ⅰ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Ⅲ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Ⅳ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由前述條文可知,不論傳銷商是於加入的30天內或超過30天才向傳銷事業提出退出退貨,法令都規範事業應該法定期限30日內辦理完畢,而所謂「30日內」應是指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之「翌日」起算30日,如果傳銷事業因故意或過失而怠於履行受理退貨買回商品或服務的法定義務導致逾越此期間,就有可能因此而受到公平交易委員會的處分,提醒傳銷事業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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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向公平會完成報備即從事傳銷,當心受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目前在我國想要實施傳銷行為的事業,需要備妥法定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進行報備,於報備完成後,才可以開始從事傳銷行為。如果違反前開規範,依同法第32條,公平會可以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可以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公平會可以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提醒傳銷事業在開始實施傳銷行為之前,一定要先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完成報備,以避免一不小心觸法而遭主管機關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問:
擔心個人資料被濫用,我可以在退出的時候要求傳銷事業刪除我的相關資料嗎?
答:
傳銷事業因為招募傳銷商、管理傳銷組織、計算獎金及發放獎勵等因素,而有蒐集傳銷商個人資料的必要,但是當傳銷商退出直銷組織時,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的規定,傳銷商可以主張傳銷公司已經沒有蒐集個人資料的必要性,請求傳銷公司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然而同條文但書規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該「不在此限」的理由,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1.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2.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3.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為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另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基於主管機關監督及管理上的考量,在第25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按月記載組織發展、商品或服務銷售、獎金發放及退貨處理等狀況之資料,以便主管機關進行查核,並在同條第2項規定這些指定資料必須保存5年,即使傳銷公司已停止多層次傳銷業務者亦同。而這些查核資料的具體內容,依照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包含傳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
綜合以上說明,傳銷公司對於傳銷商的姓名或名稱、國民身分證或事業統一編號、地址、聯絡電話及主要分布地區等資料,依法至少要保存5年,即使傳銷商在退出後要求傳銷公司刪除,傳銷公司也可以依此拒絕。但關於傳銷商其他的個人資料(例如照片、訂貨紀錄等),如果在參加契約中沒有約定傳銷公司可以保存、沒有理由足以認定傳銷公司刪除該資料將侵害傳銷商值得保護的利益、或傳銷公司沒有其他不能刪除的正當事由,則傳銷商可以請求傳銷公司立即刪除這些個人資料。
本文改寫自《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10至頁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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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七十一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71
發行日期:2021年4月15日
發行人:邱永和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