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電子報 第六十五期
(MLMPF Newsletter No.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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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發行日期:2020年10月12日
傳保會推出全新宣導DM!歡迎夥伴們自行取用!
傳保會的法定任務在108年歷經主管機關兩次修正後,除了原來的7大任務外,更新增第8大任務為「辦理輔導及評鑑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紛爭處理機制之相關事項」,傳保會為了因應這項全新的任務,也為了讓夥伴們能更加認識傳保會的功能與服務,特地推出了全新版本的宣導DM!
感謝許多夥伴向傳保會索取宣導DM,不論是印製於事業手冊、契約、公告於網站或營業所,抑或是傳銷商團隊內部宣導用,對於傳保會與傳銷產業而言都是莫大助益。
為方便各位取用,傳保會提供最新設計的新版DM供大家下載利用。如果需要DM紙本,也歡迎直接來電傳保會(02)2546-1636索取喔!
2020傳保會新版DM-下載請點此
廣納新知!傳保會11/10專業知能增進課程報名看這裡!
你知道傳銷產業在「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專法規範下,有哪些應注意事項嗎?你知道協助蒐集夥伴資料後,要如何避免後續產生個資爭議嗎?這些眉眉角角讓傳保會在11月10日的課程中,通通告訴你!
傳保會本次特別邀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林益裕前董事講授「傳銷產業的發展、規範與案例分析」,以及國巨律師事務所朱瑞陽律師講授「多層次傳銷之個資保護與新零售支付服務」兩堂課程。「傳銷產業的發展、規範與案例分析」課程,清楚講解多層次傳銷產業相關的定義、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範內容的分野、透過法律規範介紹傳銷產業中各種不同的角色,以及講解案例分析幫助投入傳銷活動更加游刃有餘;「多層次傳銷之個資保護與新零售支付服務」課程藉由個資案例分析導入,分辨何者為應受保護的個人資料、學習在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的同時應負的保護義務、個資若不慎外洩的後續影響,引領我們保護管理個資,從事傳銷保障自身利用個資的安全。除此之外,課堂中還提及了新零售支付服務的發展及營運管理,以上都是現代不得缺少的知能。
兩位經驗豐富的講師將在11月10日的課程中,為夥伴們帶來最新的法規資訊,增進專業知能、吸收新知,使傳銷夥伴在產業界無往不利,機會難得歡迎傳銷夥伴們把握機會報名參與!
109年11月10日(星期二)下午13時30分至17時00分
場 地: 臺北市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3樓第1會議室
(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50號-捷運「行天宮站」4號出口左轉步行2分鐘)
聯絡電話:(02)2546-1636 #20簡先生
人 數:70人。
活動流程:
報名方式:請點此
注意事項:
1.報名成功後僅以【電子信箱】通知,不以其他形式通知。
2.傳銷事業須向傳保會完成繳納2020年費用,始可報名。
3.傳銷商須向傳保會完成繳納保護基金,始可報名。
4.為因應疫情,採實聯制入場,提醒您進入會場請全程配戴口罩。
5.當日無法出席及變更出席人,請事先告知傳保會。
傳保會網站全文公告-請點此
多層次傳銷事業有哪些可能違法的類型呢?
為了健全多層次傳銷的交易秩序、保護傳銷商的權益,在臺灣訂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來規範整體傳銷產業,主管機關則由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擔任。
考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對於傳銷事業的違規態樣散見於各條文內,傳銷事業一旦疏忽就有觸法的可能,公平會即彙整了傳銷事業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常見的案件類型如下,提醒傳銷事業務必留意!
1.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未向本會報備。
2.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變更事業名稱、傳銷制度、獎金制度、參加條件、參加契約條款與格式、獎勵計劃、銷售商品或服務之品項、價格及來源、減損標準或新增商品品項,未依法定期限向本會報備。
3.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未於主要營業所備置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法定應按月記載之經營資料;資本額達公司法第20條第2項所定數額或上年度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主管機關所定數額以上者,財務報表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無正當理由拒絕所屬傳銷商查閱公司之財務報表。
4.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未與傳銷商締結載有法定應記載事項之書面參加契約。
5.多層次傳銷事業未依規定於契約載明傳銷制度及參加條件、多層次傳銷相關法令、傳銷商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組織或計畫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減損標準、傳銷商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因傳銷商違反營運規章、計畫或具有法定或可歸責之違約事由而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處理方式、一般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利義務事項、商品或服務瑕疵擔保責任之條件。
6.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就商品或服務之品項為引人錯誤之表示。
7.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辦理終止契約退出退貨時,未於法定期間內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未以傳銷商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或服務、於退款中不當扣除「作業手續費」、「違約金」、「退貨手續費」、「上線傳銷商已獲取之獎金」等非法定事項。
8.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傳銷商加入時強制收取營運輔導費等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9.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書面通知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不當阻撓傳銷商辦理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退出退貨。
10.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
11.多層次傳銷事業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未事先取得該傳銷商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並附於參加契約。
12.多層次傳銷事業從事多層次傳銷,於其網站轉載其傳銷商加入四個月內即達到月入百萬之不實成功案例。
公平會全文請點此
▲傳保會於臺北、桃園、臺中、台南及高雄皆有法律諮詢服務,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問:
請問傳銷商是傳銷事業的員工嗎?
答: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傳銷商,指參加多層次傳銷事業,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並得介紹他人參加及因被介紹之人為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或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
員工與事業之間通常是依據雙方簽訂的僱傭契約而衍生權利義務的關係,一般員工必須受到傳銷事業的指揮監督,然而目前實務上多認為傳銷商與傳銷事業的員工不同,因為相較之下傳銷商比一般員工更具備了經濟上、人格上的獨立性,兼具了經營者、管理者以及消費者的三重身分。
實務上多認為傳銷商及傳銷事業之間,是依據雙方所簽定的參加契約而取得銷售、推廣商品及發展組織的權益,傳銷事業則是根據事業經營手冊等,對於傳銷商的行為產生約制作用,與員工和事業間因僱傭關係產生的權利義務並不相同,然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勞動部)曾於94年9月9日勞動外字第0940505247號函釋,認為外國人參加我國傳銷事業並在我國從事傳銷工作,屬於提供勞務或有工作事實,所以有就業服務法的適用,對於傳銷商是否為傳銷事業的員工做出了不同見解。
本文參考自《Q&A直銷法律實務問題》(頁11至頁13、頁48至頁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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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六十五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65
發行日期:2020年10月12日
發行人:邱永和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