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電子報 第六十二期
(MLMPF Newsletter No.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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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傳保會)
Multi-Level Marketing Protection Foundation(MLMPF)
發行日期:2020年7月17日
紀錄傳銷四十年風雲 傳保會《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新書分享會
時 間:7月24日 (五) 14:30-16:30 (14:00開始入場)
地 點:金石堂信義店5F龍顏講堂 (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2段196號5樓)
活動名稱:傳保會《台灣多層次傳銷發展史》 新書分享會
致 詞:公平交易委員會黃美瑛主任委員、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陳榮隆董事長等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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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發布108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7月2日發布108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讓我們可以從各項數據中知悉傳銷產業截至108年的發展狀況。如傳銷商人數從107年底的304.87萬人,到108年底增加到367.71萬人;傳銷事業的營業總額相較於107年的830.27億元,又增加了105.14億元,首度突破900億元達到935.41億元;銷售的商品中,則仍然以營養食品的銷售額最大,其次為美容保養品。
另外統計傳銷事業最需要協助或經營上遇到的問題,以傳銷法令及案例諮詢服務之需求為首,次為多層次傳銷報備程序之諮詢服務、傳銷商教育訓練之協助等等。
針對上述需求,傳保會除自104年起即陸續於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開設法律諮詢服務據點,至今已提供百場以上的法律諮詢服務外,並於105年開辦「專業知能增進課程」邀請產官學(包含實務專家、律師等)為傳銷事業及傳銷商講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令相關規範、化妝品相關法令規範、食品安全相關法令、消費者保護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豐富內容。
「專業知能增進課程」除由傳保會不定期舉辦外,亦歡迎傳銷事業或傳銷商聯繫傳保會,洽談相關課程之合作(合作詳情),共創傳銷產業之榮景。如欲預約法律諮詢服務,亦請電洽傳保會(02)2546-1636。
公平交易委員會-108年多層次傳銷事業經營發展狀況調查結果新聞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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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多層次傳銷的今昔與未來—談多層次傳銷的機會與挑戰(演講人:陳榮隆)
【節錄】
在一法容三法的舊法時代,公平交易法不但包括外國的反壟斷法(反托拉斯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兩部法律外,尚包括多層次傳銷的規定,因而公平會制頒了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在專法管理時代,制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為保障傳銷事業與傳銷商的權益及調處其民事爭議,特依法設立「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扮演一會求三贏的角色,主要目的在於調處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之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與保障傳銷商之相關權益,促進傳銷產業、傳銷事業與傳銷商三者生命共同體之健全發展...(詳全文)
本文引用自公平交易通訊第93期專題報導(109年5月號,第93期)
未向公平會完成報備即從事傳銷,當心受罰!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基本資料及營業所。二、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三、擬與傳銷商簽定之參加契約內容。...」目前在我國想要實施傳銷行為的事業,需要備妥法定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進行報備,於報備完成後,才可以開始從事傳銷行為。如果違反前開規範,依同法第32條,公平會可以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可以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公平會可以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命令解散、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下。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4條第2項,外國傳銷事業在臺灣的傳銷商或第三人,如果有引進或實施該事業的傳銷計畫或組織者,此時將被視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所定義的傳銷事業,而當然受到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中對於傳銷事業的規範。也就是說如果個人以舉辦說明會等方式推廣外國傳銷事業的傳銷制度,並介紹他人加入,但沒有在開始實施上述行為前先向公平會完成報備,也會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第1項而受到公平會裁罰。
由上述內容可知,不僅是傳銷事業,包含傳銷商在執行多層次傳銷的相關業務時,也必須注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內相關的權利義務規範,以避免一不小心觸法而遭主管機關處罰,反而得不償失!
公平會裁罰案例-請點此
問:
如果傳銷事業所銷售的並非實體商品,而是服務,那還有多次傳銷管理法退出退貨規定的適用嗎?
答: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
Ⅰ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Ⅲ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Ⅳ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1條:
Ⅰ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Ⅱ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Ⅲ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
本章關於商品之規定,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外,於服務之情形準用之。
傳銷商向傳銷事業主張退出退貨的權利義務,規範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條及第21條內,然而如果傳銷商所購買的並非一般實體商品,而是服務,例如:網路空間、旅遊行程、學習課程等,在這種情況下,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4條規範,傳銷商的退出退貨除了不受第21條六個月不得退貨的限制外,其餘仍可依第20條及第21條向事業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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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MPF 第六十二期電子報
MLMPF Newsletter No.62
發行日期:2020年7月17日
發行人:陳榮隆
總編輯:簡春敏
主 編:劉宣妏
編 輯:馬蘊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