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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見問題

    Home > 常見問題

    傳銷事業問題

    問題列表:

    書面參加契約之締結及內容為何?

    何謂傳銷事業?

    何謂多層次傳銷?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之報備及停止實施之公告,該準備事項有哪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有哪些?

    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及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要式規定?

    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其義務須揭露至何種程度?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此部分是規定在哪個法條?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辦理變更報備之補正規定有哪些?

    傳銷事業保護基金性質為何?是否需依年度扣繳?

    傳銷事業繳交保護基金與年費之標準為何?

    書面參加契約之締結及內容為何?

    為落實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義務,使雙方權利義務關係臻於明確,規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與傳銷商締結書面參加契約並交付契約正本,且明文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參加契約之內容應包括傳銷商違約事由、處理方式及多層次傳銷事業就傳銷商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事項等法定應記載事項(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3條至第14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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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傳銷事業?

    可分為二種類型:

    (1)統籌規劃或實施前條傳銷行為之公司、工商行號、團體或個人。

    (2)外國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傳銷商或第三人,引進或實施該事業之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者,視為多
         層次傳銷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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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多層次傳銷?

    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之行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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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變更之報備及停止實施之公告,該準備事項有哪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檢具載明下列事項之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報備;實施後如有變動,除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另有規定者外,應於實施前變更報備。停止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應於停止前以書面向主管機關報備,並於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之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6條至第9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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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事業對傳銷商之告知及說明義務有哪些?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參加其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將其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及傳銷商參加條件、傳銷相關法令等法定事項告知傳銷商,不得有隱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時,亦同。以廣告或其他方法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係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並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之方式為之,並明定宣稱案例之說明義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0條至第12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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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銷商之違約事由及處理方式?

     

    參酌實務運作情形,列舉傳銷商常見之不當傳銷行為,列為傳銷商違約事由,要求多層次傳銷事業針對該等違約事由訂定有效制止之處理方式,並據以確實執行(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5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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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及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之要式規定?

    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如招募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者,應事先取得該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並不得以電子文件為之(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6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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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事業財務資料之揭露義務,其義務須揭露至何種程度?

     

    多層次傳銷事業之規模愈大,對傳銷商及社會經濟之影響層面愈大,就多層次傳銷事業資本額與傳銷營運業務之營業額達一定金額以上者,規範其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以利其財務狀況之健全與透明,俾保障傳銷商權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7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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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請求因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並不得阻撓傳銷商辦理退出退貨,此部分是規定在哪個法條?

     

    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傳銷商行使解除或終止契約權時,明文禁止其利用各種不合理條件予以實質限制,或以其他不當方式阻撓傳銷商退出退貨,或不當扣除傳銷商應得之利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2條及第23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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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本法規定修正辦理變更報備之補正規定有哪些?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前已向主管機關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應配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規定,修正報備文件、資料,並於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施行後3個月內配合修正與原傳銷商締結之書面參加契約,以書面通知修改或增刪之處,並於其各營業所公告。傳銷商於一定期間對前開通知未表示異議,視為同意(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7條參照)。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認識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2014年6月初版,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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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銷事業保護基金性質為何?是否需依年度扣繳?

      經傳保會合作會計師去函詢問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30051970號書函回復,保護基金及年費就傳保會而言屬會費收入,故就事業而言應認列費用且無需扣繳。

    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3005197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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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銷事業繳交保護基金與年費之標準為何?

    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保護基金及年費收取金額分別如下:

    一、保護基金:

        (一)傳銷商每位繳納新臺幣(下同)一百元。既有傳銷商於保護機構成立三個月內繳納;新加入傳銷商當季

              繳納。

        (二)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八級繳納,其金額分別如下:

             1、營業額二十億元以上者,繳納四百萬元。

             2、營業額十億元以上未達二十億元者,繳納三百萬元。

             3、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十億元者,繳納二百萬元。

             4、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繳納一百萬元。

             5、營業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繳納三十萬元。

             6、營業額一千萬元以上未達三千萬元者,繳納十萬元。

             7、營業額未達一千萬元者,繳納八萬元。

             8、新報備傳銷事業,繳納五萬元。

        (三)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成立三個月內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傳銷事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

        (四)傳銷事業營業規模晉級者,即應補足級距間之差額。

    二、年費:

        (一)傳銷商每年年費金額由本會視基金規模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實施。傳銷商於每年三月底前繳納;新

             加入傳銷商當季繳納。

        (二)傳銷事業依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總數分為十級繳納,其金額分別如下:

             1、 營業額七億元以上者,繳納十萬元。

             2、 營業額六億元以上未達七億元者,繳納九萬元。

             3、 營業額五億元以上未達六億元者,繳納八萬元。

             4、 營業額四億元以上未達五億元者,繳納七萬元。

             5、 營業額三億元以上未達四億元者,繳納六萬元。

             6、 營業額二億元以上未達三億元者,繳納五萬元。

             7、 營業額一億元以上未達二億元者,繳納四萬元。

             8、 營業額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者,繳納三萬元。

             9、 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者,繳納二萬元。

            10、 新報備傳銷事業及營業額五百萬元以下者,繳納一萬元。

         (三)傳銷事業於每年三月底前向保護機構繳納;新報備傳銷事業當季向保護機構繳納。

    傳銷事業於保護機構設立時所捐助之財產可抵充其所應繳納之保護基金或年費。 

    參加二以上傳銷事業之傳銷商,其保護基金及年費得擇一傳銷事業繳納。 

    傳銷商保護基金及年費,由傳銷事業統一代收後向保護機構繳納。但保護機構於業務規則中就繳納方式另為規定者,從其規定。 

    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均不退還。 

    保護機構應製作及更新繳納保護基金及年費之名冊,每季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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